雷绍明,吴家林与陈燕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2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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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2717号案件名称
雷绍明,吴家林与陈燕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雷绍明;吴家林;陈燕案件缘由
车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2717号 原告:吴家林,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绍明,男,1951年4月25日,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燕,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第三人:荣昌区棠城新月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嘉吉普瑞纳大道80号。负责人:朱云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吴家林、雷绍明与被告陈燕、第三人荣昌区棠城新月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家林、雷绍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林、雷绍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燕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林、雷绍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家林、雷绍明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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