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绍明,吴家林与陈燕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27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2717号
  • 案件名称

    雷绍明,吴家林与陈燕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雷绍明;吴家林;陈燕
  • 案件缘由

    车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2717号 原告:吴家林,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雷绍明,男,1951年4月25日,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燕,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第三人:荣昌区棠城新月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嘉吉普瑞纳大道80号。负责人:朱云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吴家林、雷绍明与被告陈燕、第三人荣昌区棠城新月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家林、雷绍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林、雷绍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燕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林、雷绍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家林、雷绍明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