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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飞与边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5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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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5237号
  • 案件名称

    何飞飞与边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飞飞;边海军;李治山;边海霞;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2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城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斌、马臻龙,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XX乡XX村XX组XX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边海霞,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何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边海军,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海霞、何某某、边海军、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已作出(2021)陕0802执52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476171.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12.00元,执行费7040.00元;但被执行人边海霞、何某某、边海军、李某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边海霞、何某某、边海军、李某某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边海霞、何某某、边海军、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5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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