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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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548号案件名称
袁洪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袁洪权;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548号申请执行人袁洪权,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法定代表人:杨艳华,经理。申请执行人袁洪权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135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袁洪权劳务费6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先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3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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