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保杰、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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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406号案件名称
田保杰、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保杰;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406号原告:田保杰,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街99号福美小区A区综合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O7WD8M40。法定代表人:朱晓燕,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该公司员工。原告田保杰与被告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田保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田保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保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田保杰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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