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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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229号案件名称
樊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樊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229号原告:樊海鹏,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陕西省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宁,陕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海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海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备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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