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斌、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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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45号案件名称
李万斌、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万斌;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945号李万斌、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李万斌与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万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万斌交付安泰尚层1幢10层1012号、1014号、1016号三套房屋,并以1926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鉴定费3200元、执行费20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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