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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芝、李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4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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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4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素芝、李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素芝;李闯;史云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素芝,女,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李闯,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史云宏,男,汉族,1966年05月20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云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云宏在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7.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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