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芝、李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4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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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456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素芝、李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素芝;李闯;史云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素芝,女,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李闯,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史云宏,男,汉族,1966年05月20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云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云宏在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7.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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