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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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胡汉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恺闻,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润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丽书记员 程昳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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