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武、黄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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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884号案件名称
黄武、黄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武;黄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884号原告:黄武,男,汉族,1993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鹏,广州金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武诉被告黄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武于2021年9月18日以××机关暂未出具报警《不予立案通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武撤诉。案件受理费9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武负担。审判员 李永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爱平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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