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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启伦、郑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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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521号
  • 案件名称

    范启伦、郑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范启伦;郑安法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范启伦,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兵,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71062944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伟,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879137。被执行人:郑安法,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范启伦与被执行人郑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郑安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启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6353.17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安法与申请执行人范启伦正在案外协商,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2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潘学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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