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漳河林场、赵清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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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182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漳河林场、赵清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漳河林场;赵清芳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182号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住所地:磁县城南10公里。法定代表人:马文林,该林场场长。被告:赵清芳,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与被告赵清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清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邯郸市漳河林场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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