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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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672号案件名称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栗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672号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花香漫城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霞。被告:张栗鹏。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栗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池艳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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