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光荣、刘先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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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抗7号案件名称
江光荣、刘先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光荣;刘先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7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江光荣,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刘先红,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审原告江光荣与原审被告刘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01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审 判 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倪 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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