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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正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24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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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24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吕正奎、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吕正奎;刘忠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吕正奎,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水仙小区26号5-4-1。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3××××××××。被执行人:刘忠良,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未来家园小区11号楼2-5-1。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7××××××××。申请执行人吕正奎与被执行人刘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正奎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轮候扣留其工资收入,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网上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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