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华元、陈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442号案件名称
叶华元、陈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叶华元;陈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元,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陈进,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人。申请执行人叶华元申请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叶华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7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 楷 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冰清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元,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陈进,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人。申请执行人叶华元申请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叶华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30民初97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 楷 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