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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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164号案件名称
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玉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帝璟东方圣菲小区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99743470P。法定代表人:侯明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坤,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包玉庆,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397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靖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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