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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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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7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令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76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董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立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被告:吴令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令成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日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雷松利书 记 员 钟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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