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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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83号案件名称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83号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位希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吕仕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贞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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