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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柱、王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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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725号
  • 案件名称

    李金柱、王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金柱;王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柱,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王明,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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