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柱、王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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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725号案件名称
李金柱、王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金柱;王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柱,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王明,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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