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磊与王建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103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10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磊与王建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磊;王建珍;汤海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1030号之一原告:杨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彬,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珍,女,1959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第三人:汤海华,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增建村杨湾207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磊诉被告王建珍、第三人汤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雯雯书记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