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彬彬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211执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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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503号案件名称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彬彬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彬彬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211执2503号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彬彬: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彬彬诉讼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皖02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皖0211执25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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