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民、范君伟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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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158号案件名称
马建民、范君伟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建民;范君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君伟,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马建民与被执行人范君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826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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