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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民、范君伟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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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158号
  • 案件名称

    马建民、范君伟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建民;范君伟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君伟,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马建民与被执行人范君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826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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