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德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9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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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960号之一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德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德良;袁晓燕;袁若成;艾现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阳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被执行人:徐德良,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袁晓燕,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袁若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艾现珍,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德良、袁晓燕、袁若成、艾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德良、袁晓燕、袁若成、艾现珍达成了长期履行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4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桂胜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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