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红、刘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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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122号案件名称
王永红、刘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永红;刘东;刘易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122号原告:王永红,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刘东,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刘易斯,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座33层02-03单元。负责人:潘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永红、原告刘东与被告刘易斯、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永红、原告刘东以其与被告刘易斯协商一致,且被告刘易斯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红、原告刘东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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