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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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德华、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德华;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华,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陈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华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张德华委托经营收益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桃江康嘉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全部支付。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志 群审 判 员 张 爱 宝审 判 员 刘 雅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记员丁再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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