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院银、翟民忠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791号案件名称
赵院银、翟民忠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院银;翟民忠;德州弘奇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791号原告:赵院银,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翟民忠,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德州弘奇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地办事处小东关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院银与被告翟民忠、德州弘奇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通知原告赵院银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5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赵院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院银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