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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院银、翟民忠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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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791号
  • 案件名称

    赵院银、翟民忠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院银;翟民忠;德州弘奇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791号原告:赵院银,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翟民忠,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德州弘奇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地办事处小东关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院银与被告翟民忠、德州弘奇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通知原告赵院银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5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赵院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院银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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