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9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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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9970号案件名称
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众志诚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99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志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号2层202-24。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林。本院在执行北京众志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方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羽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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