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欣欣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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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吴欣欣与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欣欣;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089号原告:吴欣欣,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 原告吴欣欣与被告珲春鑫宜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欣欣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吴欣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欣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欣欣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惠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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