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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铁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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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64号
  • 案件名称

    苏铁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苏铁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64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苏铁,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8080429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68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9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显,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610号指控事实2021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苏铁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蓝燕牌四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西柳镇医院南侧路段时,将李维旭停在路边的辽C3902W小型轿车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铁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维旭无该起事故交通事故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苏铁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执法办案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维旭陈述;被告人苏铁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苏铁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苏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苏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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