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厚福、邱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8号之三案件名称
邓厚福、邱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邓厚福;邱孟平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8号之三申请人执行人:邓厚福,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邱孟平,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住贵州省三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邱孟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邱孟平在62×××7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8.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孟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9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欧盛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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