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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厚福、邱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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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邓厚福、邱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邓厚福;邱孟平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8号之三申请人执行人:邓厚福,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邱孟平,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住贵州省三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邱孟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邱孟平在62×××7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8.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孟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9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欧盛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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