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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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22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海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22号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滨江路528号。法定代表人:蔡振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庭,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海蓉,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海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容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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