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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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289号案件名称
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陈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289号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东湖国际2-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662975835G。法定代表人:张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园,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10009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先,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2100098。被告:陈伟,男,约50岁,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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