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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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2913号案件名称
孟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孟某;肖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2913号原告:孟某,女,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正定县。被告:肖某,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正定县。原告孟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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