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生、毕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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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865号案件名称
刘文生、毕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文生;毕亚飞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865号原告:刘文生,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毕亚飞,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刘文生与被告毕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刘文生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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