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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生、毕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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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865号
  • 案件名称

    刘文生、毕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文生;毕亚飞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865号原告:刘文生,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毕亚飞,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刘文生与被告毕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刘文生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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