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伍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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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95号案件名称
吉布伍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吉布伍勒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95号被执行人:吉布伍勒,男性,1997年5月6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吉布伍勒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向居住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交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毅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95号被执行人:吉布伍勒,男性,1997年5月6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吉布伍勒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向居住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交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毅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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