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芬、余晓松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蔡峰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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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2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国芬、余晓松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蔡峰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潘国芬;余晓松;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蔡峰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MA28CWJR2,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245、245-1、245-2、249号。 法定代表人:宗在元,行长。 被执行人:蔡峰年,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潘国芬,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余晓松,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国芬、余晓松、蔡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8582.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晓松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尚有人民币213582.62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且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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