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5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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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5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LRJXD,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天天虹纸业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荣学。 委托代理人:夏晓璐,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RJ8D2K,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二十四号地块1幢(金华市超佳五金塑料厂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宗滕。 被执行人:方宗滕,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一树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5153号,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5014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的财产情况,并委托当地辖区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杭州市淳安县明珠花园名雅苑3幢404室、明珠花园名雅苑3幢25室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方宗滕名下,上述房屋现于淳安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50143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736.5元、执行费7901元。 因被执行人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喜呵呵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方宗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方宗滕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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