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82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向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轮胎款310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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