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忠成、宋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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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忠成、宋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忠成;宋忠成;张绪生;张绪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绪生,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宋忠成,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绪生与被执行人宋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8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0元、利息486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95元、执行费201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8执10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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