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清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3刑初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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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刑初554号案件名称
朱秀清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秀清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3刑初55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秀清,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邓常艳,辽宁盛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Z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秀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琨董淑芳、检察员助理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秀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秀清从2020年1月11日开始利用澳门六合彩坐庄,通过微信线上收取下线六合彩玩家的赌资后,按照输赢赔率返钱进行赌博活动。经审计,2021年1月11日至12月16日,朱秀清的微信账户收到孙某等7人的微信账户转入的六合彩报号款共196笔,合计金额为人民币98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秀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焦某、邱某、王某、杨某、齐某、孙某、叶某、姜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朱秀清收取的六合彩投号的钱款、审计报告、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秀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秀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秀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了相应的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秀清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朱秀清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秀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刚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人民陪审员 王永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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