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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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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1737号
  • 案件名称

    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胜利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1737号原告: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39号。法定代表人:钱洪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勤,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冠群,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2010223196。被告:王胜利,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与被告王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勤、鲁冠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胜利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的物业服务费7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隆化县富卿苑小区(三期)的物业服务,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拒绝支付202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746元。王胜利未答辩。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度的物业费7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胜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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