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维国、赵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84号
  • 案件名称

    马维国、赵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维国;赵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国,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县.被执行人赵玉,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马维国与赵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95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玉名下有车牌号为辽K×××××号车辆,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