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国、赵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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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84号案件名称
马维国、赵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维国;赵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国,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县.被执行人赵玉,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马维国与赵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95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玉名下有车牌号为辽K×××××号车辆,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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