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字翠、秦庆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特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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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特727号案件名称
胡字翠、秦庆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字翠;秦庆柱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民特727号申请人:胡字翠,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秦庆柱妻子。被申请人:秦庆柱,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人:秦静,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秦庆柱女儿。申请人:胡字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秦庆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字翠称,申请宣告秦庆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胡字翠为秦庆柱的监护人。申请事实与理由:秦庆柱于2009年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后续出现脑梗塞等病情。2021年6月3日7时许,秦庆柱突发脑溢血,后续又出现脑积水、颅内感染、肺部感染等症状,经多方治疗未见好转。现秦庆柱对外界事物无认知能力,无表达能力,四肢也无知觉,无能力办理诉讼法律手续。胡字翠与秦庆柱于1990年腊月初二举办结婚仪式,后在2009年8月3日补领结婚证,双方系夫妻关系。秦庆柱不能表达意见。代理人对胡字翠的申请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胡字翠与秦庆柱系夫妻关系。2021年6月3日至同年7月1日,秦庆柱先后在全椒县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脑积水、颅内感染、肺部感染等。本院根据秦庆柱亲属的申请,诉前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秦庆柱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16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秦庆柱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一级重度智力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经本院委托鉴定,秦庆柱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胡字翠的该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依法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庆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字翠为秦庆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惠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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