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伟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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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3135号案件名称
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伟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伟晟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3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福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伟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沿山河村前进组。法定代表人:刘春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伟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松审判员 钱鹏瑛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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