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方自云、胡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41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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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4176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方自云、胡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方自云;胡伟青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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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176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张朝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自云,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胡伟青,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方自云、胡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巍巍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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