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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方自云、胡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41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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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417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方自云、胡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方自云;胡伟青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4176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张朝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自云,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胡伟青,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方自云、胡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巍巍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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