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穆伟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冀0128刑初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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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刑初160号案件名称
陈龙、穆伟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龙;穆伟强案件缘由
故意毁坏财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128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深泽县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穆伟强,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住藁城区。2014年5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深泽县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深检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穆伟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穆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龙因未能承揽深泽县东袁庄村白山药种植户吕春宝挖掘白山药的工作,心生不满,指使穆伟强到该地块把曹鹤威停放的挖掘机驾驶室玻璃砸碎,用铁棍撬开发动机盖和电瓶仓盖子,拧下挖掘机发动机润滑油口盖,致使挖掘机不能正常使用,并将挖掘机电瓶及驾驶室内四把铁锹带走。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曹鹤威的久保田牌挖掘机被损坏部分的维修价值为5,782元。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龙、穆伟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龙、穆伟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陈龙、穆伟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穆伟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伟强曾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次犯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穆伟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士峰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128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深泽县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穆伟强,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住藁城区。2014年5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深泽县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深检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穆伟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穆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龙因未能承揽深泽县东袁庄村白山药种植户吕春宝挖掘白山药的工作,心生不满,指使穆伟强到该地块把曹鹤威停放的挖掘机驾驶室玻璃砸碎,用铁棍撬开发动机盖和电瓶仓盖子,拧下挖掘机发动机润滑油口盖,致使挖掘机不能正常使用,并将挖掘机电瓶及驾驶室内四把铁锹带走。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曹鹤威的久保田牌挖掘机被损坏部分的维修价值为5,782元。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龙、穆伟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龙、穆伟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陈龙、穆伟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穆伟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伟强曾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次犯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穆伟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士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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