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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江玉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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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631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江玉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江玉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江玉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江玉丰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了(2020)吉028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人江玉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63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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