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修渠、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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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770号案件名称
金修渠、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金修渠;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770号原告:金修渠,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住所地新沂市。负责人:张国庆,该村书记。原告金修渠与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金修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修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修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修渠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潇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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