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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修渠、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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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770号
  • 案件名称

    金修渠、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金修渠;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770号原告:金修渠,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住所地新沂市。负责人:张国庆,该村书记。原告金修渠与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段村狄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金修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修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修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修渠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潇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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