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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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273号案件名称
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奉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273号原告: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府园8—6号,公民身份号码:91210200747894831D。法定代表人:曲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珍,女,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铁岭县。被告:江奉生,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中山书 记 员 孙亚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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