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花、苏宝兰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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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776号案件名称
谢永花、苏宝兰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永花;苏宝兰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谢永花,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太和公馆**-***室。被执行人:苏宝兰,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杜集镇仲伍村***号。申请执行人谢永花与被申请执行人苏宝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宝兰名下的车牌号为鲁*****中华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雅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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